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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些村里解决的资源中,村干部是被提到比较多的。
[123] 第二,以科学立法、民主立法来解决改革、发展、稳定中的矛盾和问题。中国虽然缺乏普通法国家那种靠先验性、终极性价值去指引立法的传统,但是,在改革时期,我们完全有条件探索、总结符合改革特点的法的价值,总结改革时期立法自身的规律,使得立法既是改革的工具,又有自身的独立性和规律,既服从服务于改革,又能反作用于改革或者引领改革。
在1979年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,代表们建议尽快制定民法、工厂法、劳动法、合同法等法律。改革开放后,法律或者立法的工具主义思想大概就是在上述历史背景下产生的。立法适应和服从改革的需要,主要有以下表现:一是立法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,即从改革这个最大的实际出发。回顾30多年的历史可以发现,立法对改革、发展、稳定关系的处理,经过了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。既及时肯定改革的成果,又为深化改革留有空间和余地。
在当下中国立法与改革的关系中上述几种倾向,有特别引起重视和警惕的必要。维护社会稳定的首要任务,是打击各类破坏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。 1900年7月31日至8月4日,在法国举行的第一届比较法国际大会上,与会代表提交了70余篇学术论文,会议的召开既宣告了比较法这一学科的诞生,也使法系的概念成为比较法研究中的核心概念。
受此影响,1949年9月29日颁布的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》第17条进一步宣告: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、法令和司法制度。【注释】 [1]〔日〕潮见俊隆,利谷信义。[2]〔德〕茨威格特,克茨.比较法总论〔M〕.潘汉典,米健,高鸿钧,贺卫方,译.北京:法律出版社,2003。[15]〔日〕碧海纯一,伊藤正己,村上淳一,等.法学史〔M〕.东京:东京大学出版会,1976。
由于各封建王国政府的努力,中世纪欧洲大陆的王室立法至13世纪前后已经基本定型,形成了一个区别于罗马法、日耳曼法、教会法、城市法、商法以及地方习惯法的法律体系,而在此后的400余年中这一体系进一步发展完善。第二,这些国家的法律具有一种共性或共同的传统。
《奥内隆法典》(RolseD'Oleron),汇集了11至12世纪奥内隆岛上海事法庭的判例,其内容包括港口章程、船货装载、海上遇险以及弃货规则和海上安全等。由于行会在城市中有很重要的作用,不仅支配着城市大部分居民的生活,而且实际上是城市的非正式管理机关,具有一定的行政组织职能,因此行会章程事实上具有法律效力,成为城市法的一种渊源。 ( 一) 封建王室法 从11世纪开始的罗马法的复兴,不仅推动了欧洲大陆成文法的发展,也有助于王权及中央集权的加强和扩张。 新中国对比较法、法系以及大陆法系的研究,真正起步是在20世纪80年代之后。
当然,大陆法系由于所涉国家的多样性和丰富性,决定了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也是一种包容的、开放的体系,从而使大陆法系在当代继续保持了旺盛的生命力。 在中国,对大陆法或大陆法系的研究始于清末的法制变革。而在其中通行着的习惯,慢慢从调整集市营业规范,向流通票据、合伙契约、商业保险、新型商业联合体的章程等进化,而同期发展起来的商事法庭,则通过受理各种商事纠纷和商人案件,作出了各种具有指导性的判例,这两条路径汇合在一起,使中世纪欧洲的陆上商法日益进步和发达,其最高成果就是路易十四(Louis,ⅩⅣ,1643-1715)时期法国1673年编纂的《陆上商事条例》。[6]DavidM.Walker.TheOxfordCompaniontoLaw〔M〕.ClarendonPress,Oxford,1980. [7]〔美〕哈罗德·J·伯尔曼.法律与革命———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〔M〕.贺卫方,等译.北京: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,1993。
根据史料的记载,1411年在安茹,1417年在波瓦图,1450年在贝里,都出现了官方或半官方的习惯法汇编。1992年日本学者大木雅夫(1931-)、1993年瑞士学者波格旦(MichaelBogden)也分别从政治、经济、宗教、历史、地理和人口等角度,提出了划分法系的标准以及法系的理论。
当然,王室法与罗马法、日耳曼法和教会法这三大法律体系相比,其调整的范围还是比较窄,影响力也不如它们。正是在这样一种氛围之下,中世纪的法律渊源之一城市法(juro)或城市法规(ordinances)开始登上历史舞台。
这些城市,其功能已经不限于定期贸易、军事堡垒和手工业生产等,而成为了一个个政治权力角逐、宗教事务集中、市民阶级活跃、学术与文艺得到复兴、在知识分子推动下的文化多元的中心。(十一)商品交易、买卖、物价、铸币、税收、雇佣等的规制。 封建地方习惯法虽然调整的领域非常广泛,但毕竟过于分散零乱,如同法国巴黎主教阿果巴德(Agob-ard)对这一时期封建地方法律的分散和多元所发出的感叹中所说的那样:任何五个人:法兰克人、罗马人、伦巴德人等等,当他们在大路上或桌子前相遇时,很可能没有一个人与另一个人生活在同样的法律制度下。那么,应当如何来界定大陆法系的内涵呢? 笔者以为,大陆法系(ContinentalLawSystem,ContinentalFamily),有时也称民法法系(CivilLawSystem)或罗马-日耳曼法系(RomanoGermanicFam-ily),就是以罗马法为基础,以1804年《法国民法典》和1900年《德国民法典》为代表的一个世界性法律体系,是在西方近代化过程中,欧洲各国复兴罗马法,依照法国立法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,并将其强制推行到自己的殖民地,或其他国家敬仰近代法国的立法水平而自愿模仿,而逐步形成的。[2]1001928年,美国学者、西北大学法学院院长威格摩尔(J.H.Wigmore,1863-1943)从有否法律职业家阶层角度,将世界各国的法律分为埃及、美索不达米亚、希伯莱、印度、中华、日本、伊斯兰、海事、教会、斯拉夫、英美、大陆等16个法系。(十二)保障封建领主之间不发生战争或者是调解冲突之双方的和平法令。
下卷分论,主要讲述了大陆法系的宪法、行政法、民法、商法、经济法、刑法、法院组织法和诉讼法等。[13]〔美〕约翰·H·威格摩尔.世界法系概览(下)〔M〕.何勤华,李秀清,郭光东,等译.上海:上海人民出版社,2004。
[4]〔美〕约翰·亨利·梅利曼.大陆法系〔M〕.顾培东,禄正平,译.北京:法律出版社,2004。但近代的城市以及城市法,则是在中世纪后期,随着商业的发展而兴起的。
[15] (三) 中世纪商法 公元11世纪,随着西欧商业的逐步复兴,规范商人活动、调整商业运作的中世纪商法也开始形成,并得到迅速的发展。另一方面,与商法和城市法相比,王室法的调整范围更广,内容更加丰富。
但作为中世纪欧洲的一个重要的法律体系,王室法对后世的立法,包括大陆法系仍然产生了重要影响。它虽然是一本研究生的教材,但带有专著(专题研究)的特点。德意志王室由亨利七世(HeinrichⅦ,约1275-1313)颁布的《萨克森和平法》(1223年)和《亨利条约》(约1224年),弗雷德里克三世(FriedrichⅢ,也译腓特烈三世,1415-1493)于1467年颁布的《五年和平法》,1474年颁布的《10年和平法》以及死后由继承者于1495年颁布的《永久和平条例》等。[19]〔法〕皮埃尔·勒格朗,〔英〕罗德里克·芒迪.比较法研究:传统与转型〔M〕.李晓辉,译.北京:北京大学出版社,2011。
这样,从20世纪50年代初开始,直至70年代末的近30年时间内,比较法当然也包括了大陆法系,几乎已经被中国学界所遗忘,即使发表了数量极少的几篇研究欧洲大陆国家法律的文章,如李浩培撰写的《拿破仑法典初步批判》等,[22]也是站在批判的立场上,将《法国民法典》作为反面教材来对待,而不是作为人类的法律文明来研究传承的。 综上所述,近百年来,学术界对大陆法系的研究虽然一直在持续进行,但总体上成果还比较单薄,而且除了有一些翻译的法语、德语的比较法作品之外,研究著作和论文基本上都是中文和英文的。
这里,支那法族就是中华法系,回回法族就是伊斯兰法系,罗马法族就是大陆法系,而这里的法族,就是法系。 从上述各王室法律、法令的规定来看,王室法的内容主要涉及:(一)对国王统治权力的严格保护以及对王室犯罪的严厉处罚。
王室法以王室的立法以及国王发布的敕令(适应中世纪中后期社会的变化)等为主要表现形式,日耳曼法起先是日耳曼部落的原始习惯,后来是蛮族法典,慢慢走上了成文法典的道路,且实行属人主义原则。由于当时欧洲大陆,各个层次、各个级别的公爵、侯爵、伯爵、子爵等封建领主星罗棋布,所以当时欧洲大陆的封建地方习惯法也是如繁星点点,分散在广袤的欧洲大陆各个领地上。
由于lawsystem,legalsystem,legalfamily等法系的概念比较混乱,有些美国学者如上述梅利曼,就开始使用法律传统(legaltradition)一词。[18]何勤华.外国法制史〔M〕.北京:法律出版社,2011。其中,法令(law),是由城市的民众大会、贵族会议或者其他城市自治最高机构颁布的规章,只限于极其重要的公众事务或者重要的外交事项,数量不多。与此相比,对大陆法系的研究,可能因语言等的问题,成果相对比较少,对一些最基础的问题,研究也显得比较单薄。
据考证,历次增订都是出自政府官吏的提议,且经人民同意,并由伦巴第议会通过。[8]统治者君主本人成为法律的制定者,而巩固封建王权,维护王权在世俗领域的最高权威,是王室法最根本的任务一般而言,各日耳曼封建王国建立之初颁布的第一代成文法律,基本上都是日耳曼原始部落的习惯的汇编,如法兰克王国的《萨利克法典》等,但之后再由国王政府颁布的第二代、第三代成文法律、法令,就主要是根据日新月异的社会现实生活而发布的敕令,它们所表达的意志,已经不是上古时期的习惯,而是统治者的现实需求。
(二)各级贵族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与国王的关系。 三、大陆法系的研究现状评述 大陆法系的研究,在国外,是随着比较法研究的展开,从19世纪下半叶开始起步的。
(十三)关于不得浪费奢侈、不得侵犯或骚扰他人住宅、不得为金钱之原因而扣押某人并伤害、杀死他人等禁止性规范。学术界认为,中世纪商法,不仅成为调整中世纪欧洲商业活动的基本规范,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制度的成长立下了汗马功劳,而且成为近代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的重要历史渊源,为法国1807年商法典的制定、大陆法系的形成作出了重要贡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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